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平安、文明的校园氛围,助推“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4月3日下午,南澳县人民检察院“小蓝卫士”宣讲团队走进后宅镇中心小学,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活动中,检察干警结合学校普法需求,以“远离校园暴力,拥抱美好未来”为主题,为同学们送上了一堂内容详实的法治课程。同学们紧跟检察干警的思路,与干警积极互动,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中,了解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有哪些危害,以及面对校园暴力时,作为受害者、旁观者等不同身份时,自己应当怎么做。
下面,让我们跟着南检“小蓝卫士”一起来学习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